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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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 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 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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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第 6 條規定了請求接見者在以下情況下禁止與學生進行接見: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 參考資料: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條規定「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參考資料: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條規定「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 參考資料: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條規定「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 參考資料: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條規定「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參考資料: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條規定「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 參考資料: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條規定「本通則所稱矯正教育之實施,係指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應以學校教育方式實施之。」
- 攜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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