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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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第4條,請求接見者在提出接見請求時,應將以下資訊陳明: 1. 姓名 2. 職業 3. 年齡 4. 住所 5. 接見事由 6. 學生姓名 7. 與學生之關係 範例:如果一位家長希望接見少年矯正學校的學生,他在提出接見請求時,需要提供自己的姓名、職業、年齡、住所,並說明接見的原因,以及學生的姓名和與學生的關係(例如:父母、監護人等)。
- 住所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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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