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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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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接見者,應將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事由、學生姓名及其與學生之關係陳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第4條,請求接見者在提出接見請求時,應將以下資訊陳明: 1. 姓名 2. 職業 3. 年齡 4. 住所 5. 接見事由 6. 學生姓名 7. 與學生之關係 範例:如果一位家長希望接見少年矯正學校的學生,他在提出接見請求時,需要提供自己的姓名、職業、年齡、住所,並說明接見的原因,以及學生的姓名和與學生的關係(例如:父母、監護人等)。

  • 住所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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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求接見者,應將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事由、學生姓名及其與學生之關係陳明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