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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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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取得換算之累進處遇分數後,應經考核與認定,確具悛悔實據,符合陳報假釋之規定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准後,假釋出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6條,當接收受刑人的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完成後,必須經過評估和認定,確保具備悔改的實證,並符合假釋申請的規定,才可以由執行處所提請法務部核准後,才能假釋出獄。

  • 受刑人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核與名詞
  • 假釋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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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 6 條規定:「跨國接收受刑人取得換算之累進處遇分數後,應經考核與認定,確具悛悔實據,符合陳報假釋之規定者,得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