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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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6條,當接收受刑人的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完成後,必須經過評估和認定,確保具備悔改的實證,並符合假釋申請的規定,才可以由執行處所提請法務部核准後,才能假釋出獄。
- 受刑人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核與名詞
- 假釋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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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