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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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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依前條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所得分數,得進列適當之級別。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跨國接收受刑人根據前一條所換算的累進處遇分數符合適當級別時,可以進列該級別。然而,受刑人不能進列二級以上的級別。 這個條文的案例可以是,如果一個跨國接收的受刑人根據換算後的分數符合三級累進處遇,那麼根據這條條文,該受刑人只能進列該三級累進處遇,而不能進列更高的級別。

  • 受刑人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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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 5 條規定:「跨國接收受刑人,依前條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所得分數,得進列適當之級別。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