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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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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跨國接收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如附表。
  2. 2.依前項換算基準換算之分數,得依移交國執行期間行狀考紀錄,酌予增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4條,跨國接收受刑人的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如附表所示。根據這個換算基準,根據移交國執行期間的行狀考核紀錄,可以酌情增減換算後的分數。具體而言,參考資料需要包括《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和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以瞭解換算基準確切的內容和具體案例。

  • 受刑人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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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 4 條規定:「跨國接收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如附表。依前項換算基準換算之分數,得依移交國執行期間行狀考核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