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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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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經准者,應依本標準計價收費,並應於場地預定使用日七日(工作天)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經機關審查同意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2. 2.逾期未繳納前項費用者,視同放棄申請,機關得逕行取消申請案,不另行通知場地使用申請人。
  3. 3.場地使用結束,經機關會勘確認無損毀各項設施,且依契約規定完成場地環境清潔並回復原狀後,保證金無息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的規定: 1. 申請使用園區場地的人,必須按照本標準計價收費。在場地預定使用日的七個工作天前,必須支付場地使用費和保證金。然而,如果經審查同意免收場地使用費和保證金,則不必遵守此規定。 參考資料:法規沒有回答這項問題,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2. 如果逾期未支付上述費用,則視為放棄申請,機關有權取消該申請案,並不再向場地使用申請人發出通知。 參考資料: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2項之規定,當機關審查完後,如申請人未於機關給予的期限內繳納保證金,機關可以將其申請作廢。 3. 场地使用结束后,機關會勘查確認各項設施未遭損壞,並按照契約規定完成場地環境清潔並回復原狀後,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參考資料: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當機關確認場地使用人無違約行為,且已完成相關清潔和修復工作時,預付保證金可以無息退還。 以上回答僅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分析,具體應用上可能需要更加詳細的法律解釋和個別情況的判斷。建議在實際遇到相關問題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 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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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經核准者,應依本標準計價收費,並應於場地預定使用日七日(工作天)前繳納場地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