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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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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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13條,該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開始生效。根據此條款,有關受刑人的資料調查將根據這項法規進行。具體的調查內容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該辦法的其他條文和相關指南。 參考資料: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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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