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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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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案件經法務部不予許可時,監獄應速將處分書交由受刑人親自收受,並製作書面文件供受刑人簽名及載明收受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假釋案件被法務部判定不予許可時,監獄應立即將處分書交給受刑人本人收受,並製作一份書面文件,要求受刑人在文件上簽名,並記錄收受日期。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受刑人本人已經收到並知悉假釋被拒絕的處分,並且經過簽名確認。

  • 假釋名詞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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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假釋案件經法務部不予許可時,監獄應速將處分書交由受刑人親自收受,並製作書面文件供受刑人簽名及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