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案件經法務部不予許可時,監獄應速將處分書交由受刑人親自收受,並製作書面文件供受刑人簽名及載明收受日期。
根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假釋案件被法務部判定不予許可時,監獄應立即將處分書交給受刑人本人收受,並製作一份書面文件,要求受刑人在文件上簽名,並記錄收受日期。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受刑人本人已經收到並知悉假釋被拒絕的處分,並且經過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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