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釋放前,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注意受刑人另案接續執行情形、保護管束銜接措施、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及通報機制。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在受刑人假釋釋放前,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注意以下事項:(1)受刑人是否有其他未了結的案件需要接續執行。(2)在假釋釋放前,需要確定相關的保護管束措施是否已經銜接妥善。(3)需要與相關機關或構進行聯繫,並建立通報機制,以確保受刑人的假釋進行順利且符合法規。 例如,如果受刑人在假釋釋放前還有其他未了結的案件,根據這條規定,應該要確保這些案件能夠順利接續執行,並且不會影響到受刑人的假釋。同樣地,如果受刑人在假釋釋放期間需要進行保護管束,根據這條規定,應該需要確定相關的保護管束措施已經妥善銜接,以確保受刑人在假釋期間能夠受到適當的監督和輔導。 參考資料: 1. 台灣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2. 中華民國假釋法 3. 中華民國監獄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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