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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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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釋放前,監獄應給與假釋證書及執行保護管束相關文件,並告以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及違反規定得撤銷假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監獄在進行假釋釋放前應給予受刑人假釋證書以及相關的執行保護管束文件。同時,監獄也需要告知受刑人有關保護管束應遵守的事項,以及違反這些規定可能導致假釋被撤銷的後果。 範例: 若受刑人在執行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了應遵守的事項,例如違反了與犯罪分子接觸的禁令,這可能導致假釋被撤銷並需要回到監獄執行剩餘刑期。

  • 假釋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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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假釋釋放前,監獄應給與假釋證書及執行保護管束相關文件,並告以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及違反規定得撤銷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