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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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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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11條,該條規定辦法的生效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從上述文本和提供的資訊,無法得知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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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