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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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10條,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健康資料調查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這表示當有關受觀察、勒戒、戒治等處分的人、強制工作受處分的人、感化教育受處分的人、收容少年和被管收人的健康資料需要進行調查時,可以參考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可以參考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的其他條文和款項,以了解該調查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 感化教育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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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