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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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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保有之收容人健康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依法規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矯正法》第28條之2、第78條,監獄及看守所應依法訂定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並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收容人的健康資料。在這個法條中,強調了收容人健康資料的保密性,機關只能根據法律規定或特定目的來使用收容人的健康資料,不得擅自提供給其他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也不能用於其他目的之外的利益。 參考資料:《矯正法》、《矯正法施行細則》、《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 收容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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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 9 條規定:「機關保有之收容人健康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非依法規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或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