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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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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罹患疾病經醫事人員評估須變更其個別處遇計畫或處遇者,其健康資料應提報機關調查審議會議或機關長官指定之書面審議人員審議,作為變更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 8 條,如果收容人罹患疾病並需要調整其個別處遇計畫或處遇方式,其健康資料應該提報給機關調查審議會議或由機關長官指定的書面審議人員進行審議,作為變更處遇方式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 -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中華民國法務部矯正署,2013年3月15日修訂)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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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 8 條規定:「收容人罹患疾病經醫事人員評估須變更其個別處遇計畫或處遇者,其健康資料應提報機關調查審議會議或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