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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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若在就醫時遇到經濟困難,可以適用本辦法的規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這些受處分人在就醫過程中因經濟困難而遭遇的困境。具體的準用方式及細節可以參考該辦法的相關規定和解釋。沒有提供具體範例。
- 感化教育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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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