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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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 一、有癲癇發作史。 二、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之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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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4條,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並且如果已經施用的情況應該立即終止: 一、有癲癇發作史:此指的是曾經有癲癇病史的人,若施用固定保護可能會引發癲癇發作,因此不應施用固定保護。 二、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此指的是如果須施用固定保護,但因有肢體或脊髓的神經或骨骼問題存在,這樣施用固定保護可能會加重或嚴重影響這些問題。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囚犯有癲癇病史,並且施用固定保護可能會觸發他的癲癇發作,根據此法規第14條,這位囚犯不應被施以固定保護,如果已經施用,必須立即終止固定保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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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