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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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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以固定保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施以固定保護,每次不得逾四小時,並應隨時觀察受刑人行狀,已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 二、施以固定保護應由監獄人員為之。 三、施以固定保護前,監獄人員應檢查受刑人身體、衣類及保護處所。 四、應將受刑人固定保護於推(病)床,並嚴禁固定於擔架上。 五、應注意受刑人頭部、身體或四肢之安全。 六、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保護性約束工具。 七、受刑人肢體上有動靜脈管者,應避免於該肢體使用保護性約束工具。 八、保護性約束工具之使用應注意鬆緊適宜。 九、施以固定保護不得遮蔽受刑人之視線。 十、受刑人如有以頭部撞擊牆壁等自殘行為時,監獄得施用以泡棉或其他防撞素材製作之護具,保護其頭部之安全。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且應注意護具之清潔衛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資料,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施以固定保護時應注意的事項,下面進行逐條釋義: 一、施以固定保護,每次不得逾四小時,並應隨時觀察受刑人行狀,已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 這條規定指出施以固定保護的時間應控制在四小時以內,並應持續觀察受刑人,當受刑人已不再具備需要施以固定保護的情形時,應立即停止施用固定保護。 二、施以固定保護應由監獄人員為之。 這條規定指出施以固定保護的工作應由監獄人員執行。 三、施以固定保護前,監獄人員應檢查受刑人身體、衣類及保護處所。 這條規定指出在施用固定保護之前,監獄人員應檢查受刑人的身體狀況、衣物以及固定保護的地點。 四、應將受刑人固定保護於推(病)床,並嚴禁固定於擔架上。 這條規定指出施以固定保護時應將受刑人固定於推床或病床上,嚴禁使用擔架來固定受刑人。 五、應注意受刑人頭部、身體或四肢之安全。 這條規定強調施以固定保護時應注意受刑人的頭部、身體和四肢的安全。 六、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保護性約束工具。 這條規定指出施用固定保護時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衛生的保護性約束工具。 七、受刑人肢體上有動靜脈管者,應避免於該肢體使用保護性約束工具。 這條規定提到如果受刑人的肢體上有動脈或靜脈導管,應避免在該肢體上使用保護性約束工具。 八、保護性約束工具之使用應注意鬆緊適宜。 這條規定強調使用保護性約束工具時應注意調整其鬆緊適宜的程度。 九、施以固定保護不得遮蔽受刑人之視線。 這條規定提出施以固定保護不應遮蔽受刑人的視線。 十、受刑人如有以頭部撞擊牆壁等自殘行為時,監獄得施用以泡棉或其他防撞素材製作之護具,保護其頭部之安全。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且應注意護具之清潔衛生。 這條規定指出如果受刑人有以頭部撞擊牆壁等自殘行為時,監獄可以使用泡棉或其他防撞素材製作的護具來保護其頭部安全,但使用的護具不得超過必要程度,並應注意護具的清潔衛生。 總結來說,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施以固定保護時應注意固定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持續觀察受刑人的行狀,注意受刑人的頭部、身體和四肢的安全,避免使用破損或不衛生的保護性約束工具,如果受刑人有以頭部撞擊牆壁等自殘行為,可以使用泡棉或其他防撞素材製作的護具來保護其頭部安全,但不得超過必要程度,並且應保持護具的清潔衛生。以上內容參考了「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最新修正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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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施以固定保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施以固定保護,每次不得逾四小時,並應隨時觀察受刑人行狀,已無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