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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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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及錄影,記錄受固定保護者之行狀,每十五分鐘將受固定保護者之情緒反應、行為表現、生命徵象、肢體血液循環等情形,於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2. 2.經觀察發現前項受刑人之肢體血液循環不良如腫脹、膚色變化或發紺,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者,應立即終止或變更保護措施,並安排醫事人員提供適當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監獄在施用固定保護措施時應指派專人觀察並記錄受固定保護者的行狀,包括受固定保護者的情緒反應、行為表現、生命徵象和肢體血液循環等情形,並將這些情況在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觀察紀錄表中記載。如果觀察到受刑人的肢體血液循環不良,如腫脹、膚色變化或發紺,或者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況,應立即終止或變更保護措施,並安排醫事人員提供適當的協助。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在施行固定保護措施時,監獄能夠對受固定保護者的情況進行全面觀察和紀錄。同時,如果發現受刑人有生命危險或需要醫療協助,應立即終止或變更保護措施,並提供適切的醫療支援。這些措施旨在保護受固定保護者的生命和身體健康,並確保監獄的管理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法務部司法院網站

  • 記錄名詞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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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及錄影,記錄受固定保護者之行狀,每十五分鐘將受固定保護者之情緒反應、行為表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