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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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1條,有以下兩個規定: 1. 依第三條施以固定保護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於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紀錄表。 根據這個規定,監獄應該將施以固定保護的核准、變更和終止的過程,以及起訖時間和原因記錄在受刑人的施以固定保護紀錄表中。這樣可以確保對於施以固定保護的相關紀錄有詳細的記載。 2. 監獄施以固定保護後,應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固定保護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其不能或無法通知者,得免通知。另製作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其拒絕或無法簽收者,應記明事由;第二聯送達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不能或無法送達者,得免送達;第三聯留監獄存查。 根據這個規定,監獄在施以固定保護之後,應該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固定保護者的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果家屬或最近親屬有多人,可以只通知其中一人;不能或無法通知的情況下,可以免於通知。此外,還要製作一份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受刑人本人簽收,如果受刑人拒絕或無法簽收,應該記明原因;第二聯則送達受刑人指定的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果不能或無法送達,可以免除送達的要求;第三聯則留在監獄作為存檔。 參考資料: - 憲法法院法匯編: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2043 - 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eng-print-s2_1.aspx
-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記錄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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