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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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施以固定保護,得以保護性約束工具,拘束受刑人身體或四肢。保護性約束工具種類及規格如下: 一、四肢約束帶: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受刑人手腕或腳踝,限制其四肢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 二、胸部約束帶: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受刑人胸部,限制其身體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 三、腹腰部約束帶: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受刑人腹部或腰部,限制其身體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 四、約束手套: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受刑人手掌,限制其手掌活動之器材。 五、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保護性約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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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0條,監獄可以使用保護性約束工具對受刑人進行固定保護。保護性約束工具的種類有四肢約束帶、胸部約束帶、腹腰部約束帶、約束手套,以及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的保護性約束工具。這些工具的目的是限制受刑人的身體活動,或將其固定於病床上。例如,四肢約束帶可以用來拘束受刑人的手腕或腳踝,胸部約束帶可以用來拘束受刑人的胸部,腹腰部約束帶可以用來拘束受刑人的腹部或腰部,而約束手套可以用來拘束受刑人的手掌活動。其他保護性約束工具則需要經由監督機關的核定。
- 拘束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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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