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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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因勤務需要須增購戒具,應將規劃購買之原因、戒具樣式、規格及數量陳報監督機關核定後,始可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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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監獄若有增購戒具的需求,必須事先向監督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定後才能進行購置。在申請中應詳細陳述購買戒具的原因、戒具的樣式、規格以及需要的數量。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監獄在增購戒具時能有妥善的計劃和合理的使用,以符合監督機關的要求,並確保合理管理和運用資源。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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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