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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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戒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隨時觀察受刑人行狀,已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 二、施用戒具應由監獄人員為之。 三、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四、應避免過緊或姿勢不當造成疼痛。 五、應提供適當材質護套,以避免因施用戒具後摩擦頻繁而造成其他傷害。 六、如施用戒具已成傷,應改變施用方式或終止之。 七、施用戒具不得遮蔽受刑人之視線。 八、受刑人如有以頭部撞擊牆壁等自殘行為時,監獄得施用以泡棉或其他防撞素材製作之護具,保護其頭部之安全。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且應注意護具之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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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8條,施用戒具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應隨時觀察受刑人的行狀,如果已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項但書所列情形,應立即停止施用戒具。 二、施用戒具應由監獄人員來進行,並且避免由受刑人自行使用。 三、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的戒具,以確保受刑人的安全和衛生。 四、施用戒具時應避免過緊或使受刑人處於不舒適的姿勢,以避免造成疼痛。 五、應提供適當的材質護套,以避免施用戒具後因摩擦頻繁而導致其他傷害。 六、如果施用戒具已造成傷害,應改變施用方式或停止使用戒具。 七、施用戒具時不得遮蔽受刑人的視線,以確保其觀察和安全。 八、如果受刑人有以頭部撞擊牆壁等自殘行為,監獄得使用以泡棉或其他防撞素材製作的護具,保護其頭部的安全。但使用護具的程度不得超出必要范圍,並且應注意護具的清潔和衛生。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受刑人有自殘行為,監獄可以使用泡棉製作的頭部護具,以保護其頭部安全。然而,使用的護具必須符合所需,並且需要保持清潔衛生。
- 受刑人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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