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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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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經監獄長官准後,得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
  2. 2.情況緊急時,監獄人員得先行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並應即補行前項程序。
  3. 3.監獄長官核准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後,應通知衛生科安排合適之醫事人員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評估後,認有必要終止或變更措施,應即報告監獄長官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3條,受刑人在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時,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得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其中,情況緊急時,監獄人員得先行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但必須立即補行核准程序。監獄長官核准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後,應通知衛生科安排合適的醫事人員評估受刑人的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評估後,如果認為有必要終止或變更措施,應立即報告監獄長官作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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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受刑人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得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