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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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監獄在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時,應依以下原則: 1. 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的決定及方式應有助於達到目的。這表示施用這些措施必須是為了確保受刑人的安全以及監獄的秩序維護,並且是符合監獄的目的與功能的。 2. 在有多種方式可以達到目的時,應選擇對受刑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這表示在選擇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等措施時,應考慮到對受刑人造成的損害,並選擇對其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 3. 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的方式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到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這表示施用這些措施不應導致對受刑人的不必要或過度的損害,而必須在達到目的和保護權益之間保持平衡。 此外,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4 條的規定,監獄不得將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作為對受刑人的懲罰方法。這表示這些措施不應該被用作對受刑人的處罰手段,而應只用於監獄的安全和秩序的維護。
- 受刑人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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