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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 一、有癲癇發作史。 二、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之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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