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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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即終止之: 一、有癲癇發作史。 二、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之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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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施以固定保護,已施用者應立即終止使用: 1. 有癲癇發作史:癲癇是一種神經系統疾病,患者可能會突然出現不正常的腦電活動,導致肌肉痙攣或意識喪失等症狀。施用固定保護可能增加患者發作的風險,因此不適合使用固定保護。 2. 肢體或脊髓有神經或骨骼問題,施以固定保護將使該問題惡化:如果固定保護會對患者已有的神經或骨骼問題造成更大的負擔或危害,則不宜使用固定保護。固定保護應該是為了保護看守所的安全,而不應對患者的病情產生負面影響。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監獄署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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