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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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受觀察、勒戒人、收容少年和被管收人在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和收容於保護室的事項上,可以適用本辦法的規定。這表示對於這些人進行戒具使用、固定保護和保護室收容的管理措施,可以參考「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然而,在上述提供的文本中,並未提及具體的例子或相關資料,以支持對這個法條的解釋。因此,根據所提供的信息,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來支持對這個法條的釋義。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管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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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