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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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應訂定戒具及固定保護之施用指引,並提供看守所人員相關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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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引用的法規《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 21 條,監督機關應訂定戒具及固定保護之施用指引,並提供看守所人員相關的教育訓練。根據這條規定,監督機關指的是負責監督看守所運作的機構,可能是司法院或法務部所屬的矯正機關。施用戒具指的是在看守所內對受刑人使用手錠、腳鐐、身分證明標記等,施以固定保護指的是對特定受刑人提供額外的保護措施,如單獨禁閉室或專用床鋪。根據該條規定,監督機關應該制定相關的指引,以指導看守所人員如何適當地使用戒具及施以固定保護措施。此外,監督機關也應該提供教育訓練,以確保看守所人員具備相關的知識和技能來進行這些行為。具體的指引及培訓內容可能需要參考法務部或司法院相關的內部規定或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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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