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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應規劃指定處所存放戒具及固定保護工具,指派專人負責維護,控管其數量、領用及歸還情形,並設簿登記。
  2. 看守所應每月五日前,依指定方式登載前月份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情形,陳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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