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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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被收容在保護室的被告必須遵守以下事項: 1. 不能使用電器物品。 2. 不能持有或使用除了衣被和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品之外的物品。 3. 不能吸菸。 關於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發布的《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被告在保護室中的秩序和安全,並限制其使用與持有物品。例如,根據該辦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保護室是指為了適當保護被告免受傷害或防止其對他人造成傷害需採取的安全措施,可藉由限制被告的自由以達到安全保護的目的。根據該辦法第3條,收容在保護室的被告應被視為受刑人,適用於刑法相關規定。因此,根據上述法條,被告在保護室期間須遵守相關規定,例如禁止使用電器物品、限制持有物品,以及禁止吸菸。
- 收容名詞
- 被告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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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