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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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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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根據此條規定,受刑人及被告在監獄服刑期間或待審期間,有權申請返家探視。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受刑人及被告的家庭聯繫與人權,讓他們有機會與家人團聚。在申請返家探視時,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應詳實調查申請人的家庭狀況、申請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等因素,並作出審查與決定。受刑人或被告在獲准返家探視後,應遵守相關規定,並在指定的時間內返回監獄或法院。這項規定有助於維護受刑人及被告的家庭關係,有助於他們更好地適應監禁環境或參與審判程序,同時也體現了司法制度對於保護人權的尊重與重視。 參考資料: -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 中華民國法務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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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