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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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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2條的定義: 一、機關指的是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或看守所,以及監獄設置的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的分所、女所。 例:根據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可向機關(也就是監獄)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審查或撤銷原處分。 二、收容人指的是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羈押的被告在監獄或看守所內提出上訴狀後,這個上訴被視為在上訴期間內提起的。 三、機關長官指的是機關的首長,以及被首長授權的人。 例:根據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受刑人的申訴經由監獄典獄長審理後,如果典獄長認為有理由,可以撤銷原處分,或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理。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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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