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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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應於接獲監督機關機動調整移監或核准移監通知一個月內完成移監作業,並將移監名冊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認無法完成者,得報請監督機關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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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这段提供的法规信息,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 11 條规定了監獄接受監督機關的調動或核准移監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移監作業,並將移監名冊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如果有正當理由認為無法在一个月内完成作業,則可以向監督機關报請延長。根据法规的说明,移監作業的完成与報告名冊给監督機關是义务和要求,但关于移監作業的具体细节和条件,以及正当理由的定义等信息没有提供。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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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