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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獄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陳報之移監案件,監督機關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一、受刑人符合指定之監獄收容標準。 二、指定之監獄收容人數未逾核定容額。 三、本監與指定之監獄屬同一直轄市、縣(市)。 四、指定之監獄無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情形。
  2. 受刑人因指定之監獄不符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監督機關得依其意願,核准移送與指定之監獄在同一地區之其他監獄。
  3. 前項之同一地區劃分表,由監督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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