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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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移監受刑人因故於當日無法到達移入監獄者,其在候機、候船或其他等待期間,應寄禁於鄰近之監獄,並與寄禁監獄之受刑人分別監禁。
- 2.前項受刑人寄禁後之戒護事項,由移出監獄人員負責,並受寄禁監獄長官監督;其給養、衛生及醫療事項,由寄禁監獄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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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如果受刑人因故無法當日到達移入的監獄,他們在等待期間(如候機、候船等)應被送往鄰近的監獄寄禁,並與被寄禁的監獄內受刑人分開監禁。 參考資料:根據《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13條之規定。 範例:例如,如果某個受刑人因為交通問題無法當天抵達指定的監獄,則根據這項條例的規定,他應該被暫時送往附近的監獄,並與該監獄內的其他受刑人分開監禁,直到能夠正確安排其轉監的行程為止。 2. 被送往寄禁監獄的受刑人的戒護事項由移出監獄的人員負責,並受寄禁監獄的監獄長官監督。至於給養、衛生及醫療事項,則由寄禁監獄負責辦理。 參考資料:根據《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13條之規定。 範例:例如,當受刑人被送往寄禁監獄後,他們的戒護事項(如安全防護、紀律規範等)將由移出監獄的人員負責,並在寄禁監獄的監獄長官的監督下進行。至於給養(如飲食)、衛生和醫療事項,則由寄禁監獄負責進行相應的安排。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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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