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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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視通訊設備之使用目的及行政作業需要,排定接見梯次,必要時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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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3條,該條款規定機關在安排使用通訊設備進行接見時,應依照使用目的及行政作業需要設定接見的梯次,並在需要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根據最新修正的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當監獄及看守所需要進行接見時,例如犯人與家屬的通訊聯繫,應依照接見的目的以及行政作業的需要來安排接見的次序。同時,在需要的情況下,機關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梯次調整,以確保接見能夠有效進行。例如,如果某個犯人有緊急情況需要與家屬通話,機關可以調整原本的梯次安排,將這個接見放在前面安排。這樣的調整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保接見的實施有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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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