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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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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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2條,當監獄或看守所的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有限時,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同時接見的人數。具體的調整方式,可能取決於機關的相關政策及具體執行情形。 參考資料: -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https://www.moj.gov.tw/Attachment/29bfb44a42a34d0a96d2c62d0ba4e1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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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