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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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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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22條,該條款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開始生效。根據這項法規,禁止使用通訊設備的探視時間包括公共假日及颱風、地震等災害期間。在探訪時間內,被拘留的人可能會使用監獄或看守所提供的通訊設備進行通話或視訊通話。該辦法的目的是確保被拘留人的通訊權益,同時也要遵守安全及秩序的規範。如果違反該條款,相關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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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