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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有關通訊設備之設置、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辦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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