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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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應視身心障礙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之具體需要及機關之資源,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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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20條的規定,機關在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時,應該考慮到身心障礙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的具體需求,以及機關的資源情況,並且針對這些因素採取適當的措施進行合理的調整。 舉例而言,如果有一位身心障礙收容人需要使用特殊的通訊設備進行接見,監獄或看守所應該依照其需求提供相應的設備,如語音助聽器或盲人操控介面等。另外,如果有多位請求接見者在同一時間需要使用通訊設備進行接見,機關可以考慮增加設備的數量或安排合理的時間分配,以確保所有人都能夠得到合理的通訊設備接見服務。
- 收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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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