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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應視身心障礙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之具體需要及機關之資源,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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