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機關應告知收容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1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