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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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機關應告知收容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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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19 條,該條規定以下內容: 1.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對象:該條沒有明確指明對象,但可以推斷出,對象應該是收容在監獄或看守所的人。 2.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條件:該條沒有明確指明條件。 3.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申請程序:該條沒有明確指明申請程序。 4.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次數:該條沒有明確指明次數。 5.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時間:該條沒有明確指明時間。 6.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人數:該條沒有明確指明人數。 7.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梯次:該條沒有明確指明梯次。 8.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通訊方式:該條沒有明確指明通訊方式。 9. 拒絕或中止接見的事由:該條沒有明確指明拒絕或中止接見的事由。 10. 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該條沒有明確指明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11. 告知收容人及對外週知:根據該條規定,機關應告知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相關事項,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內容,並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19 條有關。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釋義或範例。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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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