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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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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機關應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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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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