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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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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 一、依第四條規定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由收容人負擔,機關並得自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之。 二、依第七條規定接見所生之之通訊費用,由被許可接見者負擔。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通訊費用,收容人無力負擔且機關認為適當時,得由機關支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8條,該條列出了使用通訊設備進行監禁人員接見時的通訊費用處理方式。根據第18條的內容,通訊費用的支付方式根據以下兩個款項進行: 1. 第一款: 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由收容人負擔,如果收容人無法支付,監獄或看守所可以從收容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 2. 第二款: 根據被許可接見者的規定,通訊費用由被許可接見者負擔。 此外,根據第一款所訂的規定,如果收容人無法負擔通訊費用且監獄或看守所認為適當,他們也可以支付通訊費用。 范例參考資料:根據資料,為明確規範前揭特別理由,法務部於85年3月6日核定「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畫」,其中之項目一,強化戒護管理之(三),明確規定各矯正機關遇有收容人以致日常生活必要及重大事件變故發生,經首長准許者方得辦理特別接見。每人每週以不逾1次為原則,避免浮濫,只用在有特殊情形下,例如收容人的家中發生重大變故,有具體證明時,或者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罹病致行動不便,或者收容人身體殘障,無法進行普通接見等情況。由此可見,在特殊情形下,矯正機關可能根據情況准許特別接見,並且根據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畫的規定,每人每週以不逾1次為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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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18 條規定:「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 一、依第四條規定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由收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