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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 一、依第四條規定接見所生之通訊費用,由收容人負擔,機關並得自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之。 二、依第七條規定接見所生之之通訊費用,由被許可接見者負擔。
  2. 前項第一款所定通訊費用,收容人無力負擔且機關認為適當時,得由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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