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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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對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監看、聽聞、錄影、錄音及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事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羈押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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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相關事項,應遵循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以及羈押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了監獄對於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監看、聽聞、錄影、錄音事項的辦理方式。而第二項則涉及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的處理。 羈押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了看守所對於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監看、聽聞、錄影、錄音事項的辦理方式。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則說明了看守所在接見後應如何處理錄影、錄音內容。 這些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監獄和看守所對於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的過程和內容進行監視和紀錄,以便監獄和看守所能有效管理犯人並保護其權益。 例如,根據羈押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看守所應當依據法律程序處理接見後的錄影、錄音內容,以保障被羈押者的緘默權和辯護防禦權。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羈押法 第 62 條條文
- 羈押法 第 6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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