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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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中止接見: 一、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三、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四、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五、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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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6條規定了接見過程中可以中止接見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非被許可接見者進行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使用未經指定的通訊設備進行接見,或在接見過程中未經許可進行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三、被許可接見者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場所或其設備,聽不從制止; 四、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進行的監看或聽聞; 五、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的行為。 參考資料: - 司法部監獄署,《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2020年8月修正版)
- 非名詞
- 收容名詞
- 監獄行刑法 第 71 條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7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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