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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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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中止接見: 一、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三、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四、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五、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6條規定了接見過程中可以中止接見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非被許可接見者進行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使用未經指定的通訊設備進行接見,或在接見過程中未經許可進行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三、被許可接見者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場所或其設備,聽不從制止; 四、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進行的監看或聽聞; 五、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的行為。 參考資料: - 司法部監獄署,《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2020年8月修正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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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16 條規定:「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中止接見: 一、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