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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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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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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監獄對
受刑人
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
記錄
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書面載明事由。
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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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監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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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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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戒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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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作業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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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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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給養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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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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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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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保管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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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獎懲及賠償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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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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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假釋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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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章 釋放及保護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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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章 死亡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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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章 死刑之執行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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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章 附則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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