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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監字第 055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釋示被告親屬郵寄衣物包裹夾帶違禁品應如何處理疑義

主旨

貴署函請釋示臺灣台北士林看守所前在押被告黃○○親屬陳○○郵寄衣物包裹,在內藏於違禁物品海洛因,案經地檢署偵查終結,對被送回之扣押證物衣褲、毛巾等如何處理乙案,該所可基於職權依羈押法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處理,復請查照。

說明

復八十年四月二日檢彥所乙字第二五七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監字第 055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4 月 16 日發布,要旨:釋示被告親屬郵寄衣物包裹夾帶違禁品應如何處理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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