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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矯字第 0010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各監院所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業務應行改進事項

主旨

提示各監院所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業務應行改進事項如說明二、三,請照辦。

說明

一、依法務部九十年六月十三日法九十政六字第○一一二五六號函送政風督導小組會議第十二次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四辦理。

二、為避免收容人家屬代購送入物品漫無限制,並造成各場舍囤積食品,各機關即日起應與員工消費合作社重行訂立委辦契約,增訂下列事項:

(一)明訂外門市部販售物品金額上限,親友接見購物以每次販售新台幣二千元物品為限。

(二)電器類用品(如電視、收音機、耳機、刮鬍刀、電扇、掌上型電玩、語言學習機、電池等)及香煙,為利機關控管,停止於外門市販售。

(三)其餘各類商品除以新台幣二千元為限制外,並以販售二單位為限位(如飲料、罐頭、礦泉水、泡麵、糖果、豆乾等二箱、茶葉二包、洗髮精二瓶、水果二份、內衣褲二件……等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矯字第 0010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5 日發布,要旨:各監院所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業務應行改進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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