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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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部視察小組進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訪查及訪談時,得經機關同意下使用錄音(影)、攝影器材;機關如不同意時,應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通知外部視察小組。
- 2.外部視察小組為前項錄音(影)、攝影時,應徵得當事人之同意。
- 3.外部視察小組進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訪談時,機關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且不得逕予錄影及錄音。
- 4.外部視察小組進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由收容人提供書面意見時,機關人員不得閱讀其內容。
- 5.外部視察小組進行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時,如有事實足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虞者,機關得限制或中止其行為,並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通知外部視察小組。
- 6.外部視察小組接獲第一項或前項之書面通知後,如不同意機關之作為者,得請機關長官處理;機關長官不為處理或外部視察小組對機關長官之處理仍有意見時,外部視察小組得送請監督機關處理回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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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外部視察小組進行訪查及訪談時,如果機關同意,可以使用錄音(影)、攝影器材。如果機關不同意,應該以書面方式通知外部視察小組,並說明具體的理由。 舉例:外部視察小組前往監獄進行視察時,如果應訪查的囚犯同意被錄音或錄影作為訪談紀錄,並且監獄同意使用相應的器材進行錄音或錄影,則外部視察小組可以使用相應的器材。 2. 在使用錄音(影)、攝影器材進行訪查及訪談時,外部視察小組應該徵得當事人的同意。 舉例:外部視察小組在監獄進行訪談時,如果希望使用錄音或錄影器材記錄整個訪談過程,必須取得被訪談的囚犯的同意。 3. 在進行訪談時,機關人員只能監看而不能聽到訪談的內容,也不能進行錄影和錄音。 4. 在進行由收容人提供書面意見的過程中,機關人員不得閱讀其內容。 舉例:外部視察小組要求囚犯提供書面意見時,監獄的工作人員不可以查看收容人提供的內容。 5. 如果在進行訪查及訪談的過程中,發現有可能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的情況,機關可以限制或中止外部視察小組的行為,並以書面方式通知外部視察小組具體的理由。 舉例:如果在外部視察小組進行訪查及訪談的過程中,有可能危及監獄的秩序或安全,監獄可以限制或暫停外部視察小組的行為,並向他們書面解釋具體的理由。 6. 如果外部視察小組不同意機關的處理方式,可以請求機關長官處理;如果機關長官不處理或外部視察小組對機關長官的處理仍然不滿意,外部視察小組可以向監督機關提交申請以獲得回應。 舉例:如果外部視察小組對監獄在處理某一事項時的方式不滿意,可以向監獄的長官提出申請,如果長官不處理或外部視察小組仍然不滿意,外部視察小組可以向監督機關提出投訴,要求得到回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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