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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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的第15條,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在執行職務時,所知悉的公務機密或其他可能影響機關戒護安全的資訊,應依規定保密。這表示委員們有義務確保所知悉的資訊不外洩。 同時,根據第15條的第2項,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所獲得的資料,除非其他法令有相關規定,否則不得在與視察業務無關的事務中使用。換句話說,委員們不能將視察期間獲得的資訊拿去用於與視察業務無關的目的。 此外,在第15條的第3項中也規定,外部視察小組獲得的資料應根據《檔案法》及相關法令進行歸檔。如果資料涉及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並且有必要保密,則應以密件方式保存。 參考資料: -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 法令名詞
- 檔案法法規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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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