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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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視察小組收受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二條及羈押法第八十四條之陳情,得依陳情內容是否具體、是否屬外部視察小組權限、陳情內容與視察重點之關連性及外部視察小組人力負荷等因素,決定是否依外部視察程序處理,或交由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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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外部視察小組收到來自監獄行刑法第92條和羈押法第84條的陳情時,會依據陳情的具體內容、是否符合外部視察小組的權限範圍、陳情內容與視察重點之關聯性以及外部視察小組的人力負荷等因素,來決定是否按照外部視察程序處理陳情,或者是將其轉交給相關機關處理。例如,如果陳情內容明確且與外部視察小組的職權有關,並且該陳情與視察重點有關聯,外部視察小組就會按照外部視察程序來處理陳情;而如果陳情內容不具體或者與外部視察小組的權限範圍無關,外部視察小組可能會將其轉交給相關機關處理。
- 第九十二條條文
- 第八十四條條文
- 陳情名詞
- 監獄行刑法 第 92 條條文
- 羈押法 第 8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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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