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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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部視察小組應每季提出視察報告,提經外部視察小組會議通過後,由機關報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備查,並以刊登監督機關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 2.視察報告之公告內容,涉及個人資料或其他足以影響戒護安全之資訊者,應由外部視察小組或監督機關為適當之遮蔽。
- 3.機關應儘速就視察報告為適當之處理,回復所屬外部視察小組及監督機關。如報告內容涉及相關機關之權責者,機關應自行或報由上級機關移由該管機關處理回復後,將處理結果回應外部視察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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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17條共有三項規定: 1. 外部視察小組每季應提出視察報告,經會議通過後,應報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並以刊登監督機關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此規定意在要求外部視察小組每季向機關提出視察報告,報告內容須經外部視察小組會議通過,並陳報法務部備查。同時,經監督機關批准後,該報告應公開刊登於監督機關的網站或其他適當的媒體上。 2. 視察報告內容涉及個人資料或其他足以影響戒護安全之資訊者,應由外部視察小組或監督機關適當遮蔽。 根據此規定,如果視察報告涉及到個人資料或其他可能影響戒護安全的資訊,外部視察小組或監督機關應該採取適當的遮蔽措施,確保這些資訊不被公開。 3. 機關應儘速回復外部視察小組及監督機關對於報告的處理結果。如果報告內容涉及相關機關的權責,機關應自行處理或報告上級機關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回應給外部視察小組。 此條規定要求機關應儘速回覆外部視察小組以及監督機關有關報告的處理結果。如果報告內容涉及到相關機關的權責,機關應自行處理或報告上級機關處理後,再將處理結果回應給外部視察小組。 可以參考的參考資料為《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最新的版本是108年12月16日修正之版本。在這一項規定的範例中,機關應根據此規定回覆外部視察小組及監督機關,並說明對報告中涉及的相關機關權責所作處理後的結果。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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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